中山停車場管理處罰細則正征求意見
為了規(guī)范條例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近日起草了《〈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4日。
征求意見稿主要針對《中山市停車場條例》中涉及城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標準進行了設定,涉及單次處罰金額最高達3萬元。主要內容如下:
一、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用途,或者減少規(guī)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shù)量,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性質,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依據(jù):《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用途,或者減少規(guī)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shù)量,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性質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個停車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p>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用途,或者減少規(guī)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shù)量,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性質,限期內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停車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依據(jù):《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或者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逾期30日以內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2、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3、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三、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處罰依據(jù):《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未配建或者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或者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逾期30日以內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2、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3、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未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四、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限期內未改正的
(一)法律依據(jù):《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種類: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限期內未改正,初次違法的,處五百元罰款;
2、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限期內未改正,第二次違法的,處一千元罰款;
3、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限期內未改正,第三次及以后違法的,每次處二千元罰款。
五、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的
(一)法律依據(jù):《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二)法律種類: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初次違法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2、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第二次違法的,責令改正,處七千五百元罰款;
3、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從事車輛清洗、裝飾、修理等經營性活動,第三次及以后違法的,責令改正,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說明:1、上述“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所提及的違法次數(shù)的認定均以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發(fā)出的責令改正文書(針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情形)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作出處罰決定的情形)為依據(jù)。
2、上述“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所提及的“以內”含本數(shù),“以上”不含本數(shù)。
市民如對上述標準有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途徑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反映:
1、電子郵件,郵箱地址:zscgfzk@163.com。
2、電話,號碼:0760-88391282。
3、傳真,號碼:0760-88878261。
4、信函,郵寄地址:中山市東區(qū)博愛五路52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法制科(郵編:52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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